关于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行业规范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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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行业规范的公示
更新时间:2006-10-8 21:54:47


    为推动中国制糖行业的发展,发挥区域优势,弘扬区域品牌,带动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制糖生产企业的要求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部署,中国糖业协会拟在重点产糖地区开展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命名工作,并制订了《关于授予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行业规范(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试行草案》)。

    为增强《试行草案》的公平、公正性,现对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十天。行业内有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中国糖业协会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010-68396510     13911115287
    联 系 人:李国有
    E-mail:  csalgy@126.com  


                              中 国 糖 业 协 会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关于授予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行业规范(试行草案)

 

(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制糖行业发展、提升糖业重点产区的知名度,规范荣誉称号的命名,增强其权威性及透明度,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政府、行业协会和制糖生产企业的要求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部署,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制糖行业特色区域是指由制糖生产龙头企业的带动而形成的制糖生产集中的地、县级行政区域。中国糖业协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符合条件的区域,经过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根据授予条件分别授予特色区域荣誉称号— “中国糖都”或“中国糖城”。
    第三条 在特色区域荣誉称号的评审中,坚持历史和发展现状相结合、区域优势和行业优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社会影响力与公众认知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中国糖都”授予条件
    (一)、“中国糖都”授予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行政区域。
    (二)、拥有相当规模的制糖工业。制糖工业产值占全国制糖工业总产值的15%以上。
    (三)、制糖工业为该区域的支柱产业之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糖业的发展,并制定有糖业发展长远规划和推动糖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为糖业发展的配套服务体系。
    (五)、拥有行业知名的龙头企业和1个以上的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第五条 “中国糖城”授予条件
    (一)、“中国糖城”授予县或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
    (二)、拥有相当规模的制糖工业。制糖工业产值占全国制糖工业总产值的6%以上。
    (三)、 制糖工业为该区域的支柱产业之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糖业的发展,并制定有糖业发展长远规划和推动糖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为糖业发展的配套服务体系。
    (五)、拥有行业知名的龙头企业和1个以上的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六条 申请
    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及中国糖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规范》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第七条 考核
    由中国糖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提出考核工作报告和明确建议。
    第八条 批准、授名
    由中国糖业协会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后,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国糖业协会共同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及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理、复审
    第九条 获荣誉称号的制糖行业特色区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协会负责,并每年向授名单位汇报情况。
    第十条 受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委托,中国糖业协会负责对荣誉称号的特色区域依据本《规范》进行监督、服务,以保证荣誉称号的严肃性及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制糖行业特色区域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中国糖业协会负责,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考核及其它费用由中国糖业协会承担,不向被授予区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全国制糖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在国家对此没有相应法规之前,业内有关方面有责任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规有矛盾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本《规范》也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做出修改或取消。
    第十五条 对本《规范》的修改意见可按正常程序提出,但未修改前须认真遵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权中国糖业协会以适当的方式维护本《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中国糖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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