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正式实施。中国实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达到51个,其中RCEP成员国6个,包括新加坡、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泰国。
《互认安排》实施后,两国AEO企业将在对方海关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一)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二)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三)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填报指南
中国AEO企业出口货物到泰国
1.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应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
2.泰国进口商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中方企业AEO编码和英文名称,泰国海关验核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
1.我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采购进口货物时,可提前获取对方AEO编码,例如“THIE680001”,其中“TH”为泰国国别代码,“IE”为经营者类型代码,数字为泰方数字编码。
2.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水、空运货运舱单时,可在“原始舱单”页面,点击“新增”提运单信息,选择“基本信息”页面,在“发货人信息”的“AEO编码”栏目填写泰方AEO编码。
3.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进口报关单时,可在“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页面的“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泰方AEO编码。
4.企业委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报关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将泰方AEO编码告知代理企业,由其按上述方法申报,享受相应的AEO互认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
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以上信息源自:中国海关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