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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厅、糖办发布《广西糖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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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糖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19〕103号

各市、县财政局、糖业主管部门:

《广西糖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糖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附件:

广西糖业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糖业的宏观调控,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投入进行食糖储存,稳定食糖市场,防范我区糖业系统性风险发生,增强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实现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糖业风险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调控食糖市场,稳定市场价格,防范我区糖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糖业风险资金通过自治区本级预算新增安排和自治区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四条 糖业风险资金执行期限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糖业风险资金:

(一)国家实施风险调控政策,并明确要求我区同步实施的。

(二)当广西食糖市场价格比全区制糖企业平均成本低15%并持续30天以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使用的。

第六条 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方向。

(一)食糖储备支出:食糖收储、轮换、放储和日常管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支出、仓库租金支出、保险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支出、轮换、放储所产生的亏损补贴以及食糖储备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等。

(二)食糖临时储存贴息:对承担临时储存任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

(三)制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制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化解糖业风险措施的支出。

第七条 达到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条件后,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方案应包括风险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措施、资金测算等。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八条 食糖储备支出。

(一)食糖收储、轮换、放储等费用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结合我区食糖储备情况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在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食糖储备在库的贷款利息支出、仓库租金支出、保险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以及食糖储备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政府指定的存储企业进行测算,按季度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费用。

(三)资金拨付程序。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拨付政府指定的存储企业账户,政府指定的存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和相关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食糖临时储存贴息。

(一)食糖临时储存贴息费用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结合我区糖业运行形势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在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承储企业及承储指标以企业的榨季食糖产量为依据,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硬件设施、储存条件、管理水平、商业信誉、社会责任及贡献等方面因素确定。

(三)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临时储存食糖的分市县、分库点计划安排,明确临储期限及相关管理规则,并下达有关市县及承储企业执行。

(四)财政补贴拨付程序。储备任务到期前1个月,企业按照申请贴息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复审,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审核汇总后,出具核实确认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将贴息专项资金核拨至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至各承储企业账户。

第十条 制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一)企业按照按要求将规定时间段内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相关材料上报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相关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依据各市上报情况,结合我区糖业运行形势进行测算,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在糖业风险资金使用方案中明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糖企业贴息额度的测算以规定时间段内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依据,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商业信誉、社会责任及贡献等方面因素确定。

(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贴息专项资金核拨至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至各制糖企业账户。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化解糖业风险措施的支出,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留糖业风险资金。如因补助对象或使用主体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拨付、不应拨付或不需拨付的,当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糖业发展办,由自治区财政收回。

第十三条 糖业风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关系,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有关糖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糖业风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在明确补助项目后,各市糖业主管部门应于1月10日前向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报送上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同时,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根据年度再评价工作计划等,对自治区糖业发展办报送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绩效再评价。绩效再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次糖业风险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分配、管理、使用糖业风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以及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糖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在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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