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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关于调整食糖管理措施〔2024〕44号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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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4月18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44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以保税制度为核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特殊区域内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加工后产品销往国内市场已成常态。为推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更好衔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实施特殊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二、食糖商品范围

《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三、特殊区域食糖管理措施方面

(一)“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和保税物流业务不受影响。

1.食糖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仍执行保税政策。

2.以保税进口食糖为料件,经加工后的成品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3.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直接出口离境、保税仓储、保税流转、内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二)保税加工方面,调整了保税流转、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措施。

4.保税流转方面。

保税进口食糖,经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此次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选择性征收关税方面。

(1)料件为食糖的情形。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企业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缴纳进口环节税。

(2)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情形。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方面。

(1)料件为食糖时,仍按料件内销。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

(2)成品为食糖时,明确了流向要求。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食糖但加工后的成品为食糖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特殊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7.保税区企业方面。

(1)料件为食糖的情形。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内销时,保税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关税并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缴纳进口环节税;保税区内企业部分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出区内销时,保税料件中有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

(2)成品为食糖的情形。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的成品内销时,料件不是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按照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执行关税配额或关税配额外进口许可管理。

8.委托加工方面。

特殊区域保税进口食糖不得用于在区内开展的委托加工业务。保税进口货物加工后成品为食糖的,不得用于在特殊区域内开展委托加工业务。

9.保税进口食糖在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通过T账册、L账册开展改变商品编号和原产地的业务。

(三)证件管理方面,应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特殊区域内企业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需提供食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有关案例。

特殊区域内某加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成预拌粉的业务。企业从境外进口食糖,入区时仍予以保税,申报进境备案清单,海关不验核关税配额证。企业加工完成后,将预拌粉出口至境外时,企业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不实施关税配额管理。企业将预拌粉内销至境内区外时,由于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按照调整后管理措施,应按料件食糖缴纳关税,并执行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海关验核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若企业无食糖的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则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配额外食糖缴纳关税,按预拌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后入区和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方面

(一)“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不受影响。

1.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食糖或从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食糖,仍执行保税政策。

2.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3.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成品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保税政策。

(二)调整了加工后入区及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不能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

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内销时先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再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内销后需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副产品内销以及边角料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证件管理方面,应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食糖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提供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未能提供关税配额证的,需提供食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有关案例。

区外某加工贸易企业,从事保税进口食糖加工成糖浆的业务。企业从境外或从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食糖时,按现行规定申请并提交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企业将食糖加工成糖浆后,若直接出口离境的,仍执行保税政策;若出口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时,应办理内销手续,按对应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执行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海关验核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若企业无食糖的一般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则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配额外食糖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关于食糖的企业申报

(一)账册、手册设立和变更时的申报。

特殊区域内加工账册(H账册)和区外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项下的料件涉及食糖的,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对手(账)册及相关商品项填报“重点商品标识”字段。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政策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变更涉及的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

(二)进出环节的申报。

在涉及食糖的手(账)册料件、成品的进出环节,企业在申报核注清单时,应对相关商品项填报“重点商品标识”字段。

(三)涉及关税配额证的申报。

特殊区域内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在成品内销时,应由特殊区域内加工企业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在食糖进口时,应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成品内销时,应申领并提交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或关税配额外《自动进口许可证》。

  六、相关注释

《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七、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供稿单位:自贸司、关税司、稽查司,广州海关、杭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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