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实施多年的食糖生产许可审查制度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
此次修订涉及食糖产品分类、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食品安全管理、分装、检验及产品追溯等多个环节。其中,“食糖中不得添加淀粉糖”“不得以复合糖、复配糖浆或预混粉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糖”,成为此次新规最值得行业关注的变化之一。
时隔多年修订,食糖行业和产品结构已经发生较大变化
目前食糖生产许可审查仍主要依据《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市场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指出,2006版细则实施以来,对稳定和提升食糖生产环节质量发挥了作用,但随着制糖技术和工艺进步,食糖品种日趋多元化,用糖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行业和市场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同时陆续出现新的食品安全风险,原有部分规定已经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此次修订从2022年至2025年进行了多轮企业实地调研,并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制糖企业、行业协会、食品检验机构和高校等多方专家研究讨论。
如果新版细则最终正式实施,2006版《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将同时废止。
食糖许可范围扩大,红糖、液体糖等进一步纳入统一审查体系
此次《细则》首先对“食糖”的范围进行了重新梳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糖是指以甘蔗、甜菜、原糖及其制品为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产品。
具体覆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红糖、液体糖和其他糖等类别。其中:
白砂糖类别编号为2101,并包括精幼砂糖;红糖为2107;液体糖为2108;“其他糖”为2109,包括但不限于糖霜、块糖、金砂糖、全糖粉、黄方糖、黑糖、黄砂糖等。
《起草说明》称,此次修订增加了红糖、液体糖、其他糖等细类,共设置10个细类,实现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食糖品种的全覆盖。
明确规定:食糖中不得添加淀粉糖
此次修订最受行业关注的一项规定,是进一步明确“食糖”的原料边界。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直接规定:
“食糖中不得添加淀粉糖。”
同时,在原料采购管理部分再次明确:
复合糖、复配糖浆或预混粉不得作为生产加工食糖的原料。
市场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这一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糖掺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这意味着,如果《细则》最终按照目前版本实施,传统食糖与淀粉糖、复合糖、复配糖浆及预混粉之间的产品和生产许可边界将进一步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淀粉糖、复配糖浆等产品本身不能生产或销售,而是明确规定这些产品不能添加到“食糖”中,也不能作为生产加工食糖的原料。
对于当前市场上涉及蔗糖、淀粉糖以及其他甜味配料复配的产品,这一规定可能对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许可和标签标识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红糖必须从甘蔗处理开始生产
红糖也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明确,红糖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炼、不经分蜜制炼而成的金黄色至黄褐色糖。
与此同时,新规进一步强调:
“红糖生产应具备从甘蔗处理开始的完整生产工艺。”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红糖常规生产流程为:
原料 → 提取糖汁 → 糖汁清净 → 蒸发、浓缩 → 冷却成糖 → 包装。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红糖生产许可将更加突出其“甘蔗直接制糖”的工艺属性,而不是以已经制成的其他食糖为原料进行简单再加工。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市场上红糖、黑糖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名称使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液体糖形成更系统的生产许可要求,而且不得分装
随着饮料、食品加工、乳制品等工业用户对液态糖源需求增加,液体糖此次也被纳入更加完整的许可审查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液体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加工或转化工艺制炼而成的液态糖。
同时作出一项非常明确的规定:
液体糖不允许分装,其余品类食糖允许分装。
对于采用槽罐车销售液态食糖的企业,灌装必须在室内或棚内进行,禁止露天灌装;灌装接口需要设置防尘、防虫、防雨淋设施,并在灌装前进行清洗消毒。新规还鼓励采用密闭管道灌装,以降低污染风险。
这意味着液体糖从生产、灌装到运输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将更加细化。
食糖“分装”监管明显趋严
食糖分装企业是此次新规重点监管的另一类主体。
市场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指出,食糖行业具有明显季节性,同时分装企业比例较高,而监管中发现分装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此次专门提高了食糖分装企业的审查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分装企业需要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查制度。
采购国产食糖时,应审核生产企业的食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糖时,应审核相关合格证明,并记录原料产地、供应企业、质量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
同时,新规明确:
食糖分装过程中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
分装企业还必须针对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在标签方面,今后分装产品还应明确标注“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标注被分装产品的配料表信息。
这实际上进一步划清了“分装”和“再加工”之间的界限。
硫漂工艺将强化二氧化硫残留监控
对于仍采用硫漂工艺的制糖企业,新规也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工艺合理控制二氧化硫加入量,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控制二氧化硫残留量,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控记录。
《起草说明》将这一要求与禁止添加淀粉糖、规范红糖生产并列为此次“强化风险防控”的重点内容。
从生产场所到设备、检验,许可门槛进一步细化
除了产品和原料规定之外,新版细则对食糖企业的生产条件也进行了大幅细化。
根据不同产品,《细则》分别规定了生产场所、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划分,并针对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红糖、液体糖等产品明确相应设备设施要求。
例如,以甘蔗生产白砂糖,需要配置撕裂机、压榨机等糖汁提取设备;甜菜制糖涉及切丝设备;使用原糖生产则需要溶糖设备。液体糖还需要配置糖浆清净、杀菌或除菌等相关设备。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举主要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设备设施老旧、防护措施缺失以及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从生产源头强化食糖质量安全保障。
每批产品都要留样,无明确保质期的至少保存两年
新规对检验和留样管理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覆盖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的检验管理制度。
其中,每批产品原则上均应留样,留样数量需要满足复检要求,并保存至保质期满。
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产品,自出厂之日起留样不得少于2年。
食糖分装产品同样要按照这一要求进行检验和留样。
此外,生产企业申请许可时,还需要按照申报的食糖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食糖生产监管正从“有没有许可证”转向全过程管理
从整份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显然不仅是对2006版许可目录的一次更新。
新版《细则》进一步延伸到了原料采购、供应商审核、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检验、标签、运输、追溯、不合格品处理、召回、食品安全自查以及事故处置等环节。
市场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要强化采购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检验、标签、运输交付、追溯、自查、召回以及食品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提高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从行业角度看,“不得添加淀粉糖”“复合糖、复配糖浆和预混粉不得作为食糖生产原料”“红糖必须从甘蔗开始生产”“液体糖不得分装”“食糖分装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值得关注的几条规定。
这些规定如果最终落地,将进一步强化“食糖”作为一个独立产品类别的原料和工艺边界,同时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复合糖、糖浆、预混粉以及部分再加工糖产品形成更加清晰的监管界线。
不过,目前文件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并非已经正式实施的新规。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可在2026年10月16日前通过总局网站、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交意见。
具体公告详见市场监管总局
|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发布的《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起草说明整理,个人观点,仅供行业交流与参考。当前文件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实施,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文件为准。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投资、交易或经营决策建议。 |
原创文章,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ntw.com/2026/09/3919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要约。文中观点、数据及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理解,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亦不保证其及时性与准确性。 读者据此进行的任何投资决策,风险自担,与本站及作者无关。因使用本文信息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站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