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食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研究形成《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6日前将《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iya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2.《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公开征求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1

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食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食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细则》所称食糖,是指以甘蔗、甜菜、原糖及其制品为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产品。

(一)白砂糖是指以甘蔗或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和分蜜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蔗糖结晶,类别编号2101,包括精幼砂糖。

(二)绵白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溶糖)、清净处理、煮炼结晶、分蜜并加入适量转化糖浆等工艺制成的晶粒细小、颜色洁白、质地绵软的糖,类别编号2102。

(三)赤砂糖是指以甘蔗、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溶糖)、清净处理、蒸发浓缩、煮糖结晶、分蜜提取白砂糖后,用所得糖蜜经煮糖结晶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带蜜棕红色或黄褐色的糖,类别编号2103。

(四)冰糖包括单晶体冰糖和多晶体冰糖(白冰糖、黄冰糖),单晶体冰糖是指砂糖经再溶、清净处理、重结晶而制得的单晶体大颗粒结晶糖。多晶体冰糖是指砂糖经再溶、清净处理、重结晶而制得大颗粒结晶糖,由多颗晶体并聚而成的大块冰糖,类别编号2104。

(五)方糖是指由粒度适中的白砂糖,加入少量水或糖浆,经压制或铸造等工艺制成方块的糖,类别编号2105。

(六)冰片糖是指以冰糖蜜或砂糖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片状糖,类别编号2106。

(七)红糖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后,直接煮炼,不经分蜜制炼而成的金黄色至黄褐色的糖,类别编号2107。

(八)液体糖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加工或转化工艺制炼而成的液态糖,类别编号2108。

(九) 其他糖,与上述8类产品不同的食糖,类别编号2109,包括但不限于糖霜、块糖、金砂糖、全糖粉、黄方糖、黑糖、黄砂糖等。

上述定义仅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生产许可证应注明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第四条 液体糖不允许分装,其余品类食糖允许分装。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条件,但以包装工序作为生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

第五条 食糖中不得添加淀粉糖。

第六条 《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七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能够避免交叉污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常规生产场所见表1。

表1 食糖常规生产场所

产品类别名称 常规生产场所
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提取糖汁/溶糖、清净、蒸发、结晶、分蜜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冰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加工间(溶糖、浓缩、结晶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方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压制、烘干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冰片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溶糖、蒸发、冷却成型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红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提取糖汁、清净、浓缩、煮制、冷却成糖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液体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提取糖汁/溶糖、清净、浓缩、杀菌、冷却包装等)、包装间、成品库等
其他糖 一般包括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库房)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包装间、成品库等
注:

1.本表所列场所为常规生产场所,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

2.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等。

第十条 生产车间的设置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各作业区之间应有效分隔或分离,防止交叉污染。食糖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见表2。

表2 食糖生产作业区划分

产品类别名称 一般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
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 制糖原料贮存场所(如甘蔗、甜菜堆场)、原糖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和辅助间(提取糖汁/溶糖、清净、蒸发、煮糖、分蜜等)、成品库和供水、供电、供蒸汽、安全环保设施车间等 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冰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库等 生产加工间(溶糖、浓缩、结晶等)、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方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等 生产加工间(压制、烘干等)、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冰片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等 生产加工间(溶糖、蒸发、冷却成型等)、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红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提取糖汁、清净、浓缩)、成品库等 生产加工间(煮制、冷却成糖等)、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液体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密闭管道生产)、成品库等 生产加工间(间歇性非密闭设备生产)、包装间(如有)等 /
其他糖 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生产辅料库、生产加工间、成品库等 包装材料的准备间、包装间等 /
注:

1.液体糖生产企业如采用连续生产线或生产全过程均处于封闭空间并利用槽罐车灌装销售,可不单设包装间。

2.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一般作业区包括原辅材料库、包材库、成品库,准清洁作业区包括投料车间、脱包区、包装材料的准备间等,清洁作业区包括内包装车间等。

3.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并优化,但不得低于本表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应与易产生粉尘的场所(如锅炉房)间隔适当距离,并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位置,难以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和地面交界处应易于清洗、消毒,地面结构应有利于排污。

第十三条 采用槽罐车进行灌装销售液态食糖,灌装作业区域应设于室内或棚内,禁止露天灌装。槽罐车灌装接口应配备防尘、防虫、防雨淋的防护设施。灌装前应对接口进行清洗消毒。鼓励企业采用密闭管道灌装方式,减少灌装过程中的污染风险。运输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应满足《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GB 46518)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分装企业应具备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分装设备。食糖常规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产品类别名称 设备设施类别 设备设施名称
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 提取糖汁(溶糖)设备 1.撕裂机、压榨机等——以甘蔗为原料

2.切丝机、溶糖机(溶糖罐、溶糖锅)等——以甜菜为原料

3.溶糖机(溶糖罐、溶糖锅)等——以原糖为原料

糖汁清净设备石灰窑(碳酸法清净技术)、石灰消和器、硫磺炉、磷酸稀释箱、硫熏中和器(亚硫酸法清净技术)、饱充罐(碳酸法清净技术)、上浮器(磷浮清净技术)、沉降器、过滤机、压滤机(真空吸滤机)等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加热器、蒸发罐等
蔗糖结晶及助晶设备助晶箱、助晶机、冷凝器、结晶罐等
成糖分蜜设备分蜜机、连续或间歇分离机等
干燥设备干燥机、筛选设备、除尘设备等
包装设备计量包装机等
冰糖溶糖设备溶糖机(溶糖罐、溶糖锅)等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浓缩罐(蒸发罐)等
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摇摆式结晶罐(结晶盆、结晶箱)、离心机等
干燥设备隧道式连续烘干机(烘干间)等
包装设备计量包装机等
方糖压制成型设备冲压机等
烘干设备隧道式连续烘干机等
包装设备排列包装机等
冰片糖调料设备调料机等
煮糖设备熬糖机等
冷却成型设备冷却成型机或床等
包装设备计量包装机等
红糖提取糖汁设备压榨机等
糖汁清净设备沉降器、压滤机等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蒸发罐、连续煮糖机等
冷却成型设备多层冷却成型机、振动输送机等
包装设备计量包装机等
液体糖提取糖汁设备压榨机等
糖汁清净设备沉降器、压滤机、糖浆清净设备(除色、除盐等功能)等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蒸发罐、蒸发器等
溶糖设备(固体食糖投料生产)溶糖罐、过滤机等
糖浆杀菌或除菌设备杀菌机或除菌过滤器等
包装设备计量包装机等(根据散装槽车、瓶装、桶装等包装形式选择适配设备设施)
其他糖原料加工设备溶糖机(溶糖罐、溶糖锅)、浓缩罐等
成糖设备冷却成型机等
包装设备等计量包装机等
注:

1.其他糖根据生产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

2.分装常规生产设备设施包括投料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等。

3.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相关要求,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应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维修和保养且避免或减少污染。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通道或工作空间,以便于操作、清洗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企业应建立检定、校准计划,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校准或验证。

第十八条 车间内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操作台、传送带、管路和工器具等,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非吸收性、不易脱落、可重复清洗和易于消毒的材料制作。

第十九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按照用途、输送介质及输送方向进行明确区分,规范标示。

第二十条 生产场所或车间应设置合理的供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接触食品用水和非接触食品用水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应明确标示以便区分。

第二十一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设置合理排水坡度,保证地面水可以自然流向地漏、排水沟,排水设施出口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单独更衣室。不同清洁作业区应分别设置人员洗手、消毒、干手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服应与其用途相适应,按规定定期洗涤,保持清洁、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自行开展相关检验的企业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如需在生产区域实施检验,应根据车间环境要求合理设置,不应引起污染。检验设备设施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分装企业应配备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见表4。

表4 常规检验项目及常用检验设备设施

产品类别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设施
白砂糖 感官 白瓷盘等
粒度 震筛机、试验筛、电子天平等
蔗糖分 旋光仪、分析天平(0.1 mg)等
还原糖分 滴定管、电子天平等
电导灰分 电导率仪、电子天平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色值、混浊度 分光光度计、阿贝折光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绵白糖 感官 白瓷盘等
总糖分 旋光仪、滴定管或干燥箱或电导率仪、分析天平(0.1 mg)等
还原糖分 滴定管、电子天平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电导灰分 电导率仪、电子天平等
色值、混浊度 分光光度计、阿贝折光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粒度 显微镜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赤砂糖 感官 白瓷盘等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旋光仪、滴定管、分析天平(0.1 mg)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冰糖 感官 白瓷盘等
蔗糖分 旋光仪、分析天平(0.1 mg)等
还原糖分 滴定管、电子天平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电导灰分 电导率仪、电子天平等
色值 分光光度计、阿贝折光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方糖 感官 白瓷盘等
蔗糖分 旋光仪、分析天平(0.1 mg)等
还原糖分 滴定管、电子天平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色值、混浊度 分光光度计、阿贝折光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
电导灰分 电导率仪、电子天平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硬度 硬度测定仪等
碎糖量 电子天平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冰片糖 感官 白瓷盘等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旋光仪、滴定管、分析天平(0.1 mg)等
还原糖分 滴定管、电子天平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电导灰分 电导率仪、电子天平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红糖 感官 白瓷盘等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旋光仪、滴定管、分析天平(0.1 mg)等
干燥失重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不溶于水杂质 干燥箱、分析天平(0.1 mg)等
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液体糖 感官 样品杯或烧杯等
干物质(固形物) 阿贝折光仪等
干物质中总糖分(蔗糖+还原糖) 旋光仪、滴定管、液相色谱仪、分析天平(0.1 mg)等
干物质中还原糖 滴定管、液相色谱仪、电子天平等
灰分 高温炉、分析天平(0.1 mg)等
色值 分光光度计、阿贝折光仪、酸度计、电子天平等
pH 酸度计等
菌落总数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大肠菌群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霉菌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酵母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电子天平、恒温培养箱、冰箱等
净含量 电子秤或天平等
其他糖 根据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注:本表所列检验设备设施为常规检验项目所对应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六条 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食糖常规生产工艺流程见表5

表5 食糖常规生产工艺流程

产品类别名称 常规工艺流程
白砂糖 原料→提取糖汁(溶糖)→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与成糖→包装等
绵白糖 原料→提取糖汁(溶糖)→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与成糖→加入还原糖→包装等
赤砂糖 原料→提取糖汁(溶糖)→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与成糖→包装等
冰糖 原料→溶解→浓缩→结晶→干燥→包装等
方糖 铸造法:原料验收→投料→铸造→烘干→包装等

压制法:原料验收→投料→压制→烘干→包装等

冰片糖原料→溶解→浓缩→冷却成型→包装等
红糖原料→提取糖汁→糖汁清净→蒸发、浓缩→冷却成糖→包装等
液体糖原料→原料处理→糖汁清净→蒸发、浓缩→杀菌(除菌)→包装等
其他糖原料→原料处理→成糖→包装等(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注:红糖生产应具备从甘蔗处理开始的完整生产工艺。

第二十七条 应明确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号。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八条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控制生产车间环境,分蜜车间照明器具应有防爆防护措施,易产生粉尘的车间可采用局部排风等措施控制粉尘。

第三十条 与中间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应保持清洁,设备的敞开部位应有防护措施,防止异物污染。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工艺文件、操作规程等生产技术文件,实际操作与技术文件应保持一致性。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分装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供应商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评判标准、审查频次、跟踪评价等。

(一)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对供应商采用的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食品添加剂和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采用进口原糖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证明等合规文件。

(三)生产企业不得以复合糖、复配糖浆或预混粉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糖。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在加工、储藏和运输条件下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五)分装企业应对其采购的食糖原料制定验收、验证制度并落实。采购国内食糖的分装企业,应审核供货企业食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糖的分装企业,应审核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应审核原料产地、供应企业名称、质量等级(如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要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在原料管理、生产关键环节(如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应如实记录控制措施实施情况,并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不应佩戴、携带、存放或使用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应存在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如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等。

2.食品加工人员工作期间如佩戴手套,应洗手、消毒后佩戴,且手套需经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触食品(一次性无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操作过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二)清洁消毒要求。

1.企业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管道等的清洁卫生和安全。

2.分装企业原料放置预处理区、包装车间应有空气消毒措施并定时消毒。

(三)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中应明确相关要求。

1.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有硫漂工艺的,应按工艺合理控制二氧化硫的加入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控制残留量,并建立监控记录。

2.产品裸露区域应建立防护制度,确保无食品安全风险。

3.应制定生产过程中防止异物进入产品的控制措施,重点控制金属杂质等。

4.设立产品包装工序要求。包装车间应设有温湿度监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和工艺要求确定适宜的温湿度控制范围,并定期记录。确保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不会因吸潮而导致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5.分装过程管理要求。食糖分装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分装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防范生物、化学、物理污染。

第三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涵盖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三)产品留样。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产品留样间(区)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对无明确保质期的产品,自出厂之日起留样不少于2年并有记录。对过期产品进行科学处置,如实完整记录留样及过期产品处置相关信息。无法以最小销售包装形式留样的产品,留样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留样应当加贴可用于追溯的标签。

食糖分装也应按照本条规定开展检验并留样。

第三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产品标签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规范标示,确保标签标识真实、准确。对标签内容应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签检验,确保食品标签符合规定。

分装产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产品的配料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根据食糖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和交付要求,防止产品因高温、潮湿等因素导致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四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当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整改措施。

自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示、贮存和处置的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评估产品面临蓄意破坏等外来危害的可能,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污染的风险。

(二)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原料、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分区域存放,并明确标示。

(三)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应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

(四)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五)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六)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方式记录生产过程,采用计算机系统及网络技术对上述记录进行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食糖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

食糖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参见附件1,食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参见附件2—10。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制糖生产线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附件:1.食糖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白砂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3.绵白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4.赤砂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5.冰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6.方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7.冰片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8.红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9.液体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10.其他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附件1

食糖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2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4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 GB 46518 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
7 GB/T 9289 制糖工业术语
8 GB/T 35886 食糖分类
9 GB/T 10498 糖料甘蔗
10 GB/T 10496 糖料甜菜
11 GB/T 15108 原糖
12 GB/T 317 白砂糖
13 GB/T 1445 绵白糖
14 GB/T 35884 赤砂糖
15 GB/T 35883 冰糖
16 GB/T 35888 方糖
17 GB/T 35885 红糖
18 QB/T 2685 冰片糖
19 QB/T 4562 块糖
20 QB/T 4563 金砂糖
21 QB/T 4564 精幼砂糖
22 QB/T 4565 全糖粉
23 QB/T 4566 黄方糖
24 QB/T 4567 黑糖
25 QB/T 4092 糖霜
26 QB/T 4093 液体糖
27 QB/T 4095 黄砂糖
28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29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30 GB/T 10499 糖料甘蔗试验方法
31 GB/T 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32 QB/T 5014 糖料甜菜试验方法
33 QB/T 5010 冰糖试验方法
34 QB/T 5011 方糖试验方法
35 QB/T 5012 绵白糖试验方法
36 QB/T 8040 赤砂糖试验方法

注:本表为食糖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附件2

白砂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317 白砂糖 GB 13104

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QB/T 4564
2粒度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3蔗糖分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4还原糖分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5电导灰分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6干燥失重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7色值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8混浊度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9不溶于水杂质GB/T 317白砂糖GB/T 35887
QB/T 4564精幼砂糖
10铅(以Pb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11总砷(以As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12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
13食品添加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按照对应标准
QB/T 4564精幼砂糖
14标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注:本表参照白砂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3

绵白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1445 绵白糖 GB/T 1445
2 总糖分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3 还原糖分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4 干燥失重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5 电导灰分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6 色值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7 混浊度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8 不溶于水杂质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9 粒度 GB/T 1445 绵白糖 QB/T 5012
10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11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12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3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14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绵白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4

赤砂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35884 赤砂糖 QB/T 8040
2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GB/T 35884 赤砂糖 QB/T 8040
3 干燥失重 GB/T 35884 赤砂糖 QB/T 8040
4 不溶于水杂质 GB/T 35884 赤砂糖 QB/T 8040
5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6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7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8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9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赤砂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5

冰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3
2 蔗糖分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3 还原糖分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4 干燥失重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5 电导灰分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6 色值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7 不溶于水杂质 GB/T 35883 冰糖 QB/T 5010
8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9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10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1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12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冰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6

方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35888 方糖 GB/T 35888
2 蔗糖分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3 还原糖分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4 干燥失重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5 色值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6 混浊度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7 电导灰分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8 不溶于水杂质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9 碎糖量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10 硬度 GB/T 35888 方糖 QB/T 5011
11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12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13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4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15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方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7

冰片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QB/T 2685 冰片糖 QB/T 2685
2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QB/T 2685 冰片糖 QB/T 8040
3 还原糖分 QB/T 2685 冰片糖 QB/T 8040
4 干燥失重 QB/T 2685 冰片糖 GB 5009.3
5 电导灰分 QB/T 2685 冰片糖 GB/T 35887
6 不溶于水杂质 QB/T 2685 冰片糖 QB/T 8040
7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8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9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0 QB/T 2685 冰片糖 GB 13104
11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冰片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8

红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GB/T 35885 红糖 QB/T 8040
2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GB/T 35885 红糖 QB/T 8040
3 干燥失重 GB/T 35885 红糖 GB 5009.3
4 不溶于水杂质 GB/T 35885 红糖 QB/T 8040
5 铅(以Pb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6 总砷(以As计)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7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8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3104
9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注:本表参照红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9

液体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QB/T 4093 液体糖 QB/T 4093
2 干物质(固形物) QB/T 4093 液体糖 GB/T 20882.5
3 干物质中总糖分(蔗糖+还原糖) QB/T 4093 液体糖 QB/T 4093

GB/T 35887

QB/T 8040

GB 5009.8

4干物质中还原糖QB/T 4093液体糖GB/T 35887

QB/T 8040

GB 5009.8

5灰分QB/T 4093液体糖GB/T 15108
6色值QB/T 4093液体糖QB/T 4093

GB/T 35887

7pHQB/T 4093液体糖GB/T 20882.5
8菌落总数QB/T 4093液体糖GB 4789.2
9大肠菌群QB/T 4093液体糖GB 4789.3
10霉菌QB/T 4093液体糖GB 4789.15
11酵母QB/T 4093液体糖GB 4789.15
12铅(以Pb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13总砷(以As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14食品添加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按照对应标准
15标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注:本表参照液体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10

其他糖涉及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QB/T 4562 块糖 GB 13104
QB/T 4563 金砂糖 QB/T 4563
QB/T 4565 全糖粉 GB 13104
QB/T 4566 黄方糖 QB/T 4566
QB/T 4567 黑糖 GB 13104
QB/T 4092 糖霜 QB/T 4092
QB/T 4095 黄砂糖 GB 13104

GB/T 35887

2总糖分QB/T 4562块糖QB/T 8040
QB/T 4563金砂糖QB/T 8040
QB/T 4567黑糖QB/T 8040
3蔗糖分QB/T 4564精幼砂糖GB/T 35887
QB/T 4565全糖粉GB/T 35887
QB/T 4566黄方糖QB/T 5011
QB/T 4567黑糖QB/T 8040
QB/T 4092糖霜QB/T 4092

GB/T 35887

QB/T 4095黄砂糖GB/T 35887
4还原糖分QB/T 4564精幼砂糖GB/T 35887
QB/T 4565全糖粉GB/T 35887
QB/T 4566黄方糖QB/T 5011
QB/T 4092糖霜QB/T 4092

GB/T 35887

QB/T 4095黄砂糖GB/T 35887
5电导灰分QB/T 4564精幼砂糖GB/T 35887
QB/T 4565全糖粉GB/T 35887
QB/T 4566黄方糖QB/T 5011
QB/T 4092糖霜GB/T 35887
QB/T 4095黄砂糖GB/T 35887
6干燥失重QB/T 4562块糖GB 5009.3
QB/T 4563金砂糖QB/T 8040
QB/T 4564精幼砂糖GB/T 35887
QB/T 4565全糖粉GB/T 35887
QB/T 4566黄方糖QB/T 5011
QB/T 4567黑糖GB 5009.3

 

QB/T 4092 糖霜 GB/T 35887
QB/T 4095 黄砂糖 GB/T 35887
7 不溶于水杂质 QB/T 4562 块糖 QB/T 8040
QB/T 4563 金砂糖 QB/T 8040
QB/T 4564 精幼砂糖 GB/T 35887
QB/T 4565 全糖粉 GB/T 35887
QB/T 4566 黄方糖 QB/T 5011
QB/T 4567 黑糖 QB/T 8040
QB/T 4095 黄砂糖 GB/T 35887
8 色值 QB/T 4563 金砂糖 GB/T 15108
QB/T 4564 精幼砂糖 GB/T 35887
QB/T 4566 黄方糖 QB/T 5011
QB/T 4092 糖霜 GB/T 35887
QB/T 4095 黄砂糖 GB/T 35887
9 混浊度 QB/T 4564 精幼砂糖 GB/T 35887
QB/T 4565 全糖粉 GB/T 35887
10 细度 QB/T 4565 全糖粉 QB/T 4565
QB/T 4092 糖霜 QB/T 4092
11 碎糖量 QB/T 4566 黄方糖 QB/T 5011
12 硬度 QB/T 4566 黄方糖 QB/T 5011
13 淀粉 QB/T 4092 糖霜 GB 5009.9
14 抗结剂 QB/T 4092 糖霜 QB/T 4092

GB 25576

15铅(以Pb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
16总砷(以As计)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17食品添加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按照对应标准
18QB/T 4562块糖GB 13104
QB/T 4563金砂糖
QB/T 4565全糖粉
QB/T 4566黄方糖
QB/T 4567黑糖
QB/T 4092糖霜
QB/T 4095黄砂糖
19标签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注:本表参照其他糖相关产品标准汇总,仅供参考。

 


附件2

《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范食糖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形成《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本次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自实施以来,对稳定和提升生产环节食糖质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与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制糖技术发展、制糖工艺进步,食糖品种日趋多元化,用糖企业及消费者对食糖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食糖行业、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一些新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陆续出现。现行《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部分要求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均进行了修订,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了新规定和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审查通则规定,满足食糖生产监管工作及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食糖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有必要对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相关要求进一步修订。本次修订旨在统一食糖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为生产许可审查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推动食糖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行为、保障食糖质量安全。

二、修订过程

原食品生产司启动《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以来,前期开展了充分调研,涵盖资料文献研究、实地调研、行业专题交流及专家集中研讨等多种形式。2022至2025年多次赴食糖生产企业实地调研,针对重点问题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局、制糖企业、行业协会、食品检验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家开展深入研讨,并充分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研究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拓宽许可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结合食糖产品特性,本次修订的《食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留原细则中仍具有适用性的内容,将食糖、红糖等相关标准中界定的食糖类别整合至新版《细则》中,结合食糖生产实际,增加红糖、液体糖、其他糖细类,共设置10个细类,实现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食糖品种的全覆盖。

(二)强化风险防控要求。针对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糖掺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明确规定食糖中不得添加淀粉糖,生产企业不得以复合糖、复配糖浆或预混粉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糖;红糖生产应具备从甘蔗处理开始的完整生产工艺;有硫漂工艺的,生产企业应按照标准规定控制二氧化硫残留量,并建立监控记录。

(三)提升食糖生产条件。针对部分制糖企业设备设施老旧、防护措施缺失、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食糖生产场所、生产作业区划分等要求,细化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配置标准,规范食糖常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布局等,提升食糖生产条件要求,从生产端强化食糖质量安全保障。

(四)明确食糖分装要求。根据食糖行业季节性生产、分装企业比例较高的特点,结合监管中发现分装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情况,严格分装企业审查要求。规定分装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供应商审查制度,对其采购的食糖原料制定验收制度并落实;分装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生产场所,并明确各作业区划分;食糖分装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原料,分装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防范生物、化学、物理污染;明确分装产品标签标注要求等。

(五)强化食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针对部分食糖企业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全面强化企业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标签管理、运输和交付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防护、文件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确保从制度上提高防控风险的能力。

原创文章,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ntw.com/2026/09/3919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内容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要约。文中观点、数据及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理解,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亦不保证其及时性与准确性。 读者据此进行的任何投资决策,风险自担,与本站及作者无关。因使用本文信息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站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0)
全国各地今日白糖价格(2026.9.16)
上一篇 2026-09-16 12:49
下一篇 2026-09-17 10:2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086+17608830848

在线咨询: QQ交谈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节假日12: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