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源自CCTV视频,视频附后)
YNTW.COM 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发布会,围绕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安全监管,《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正式实施,同时配套出台《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系列制度文件,补齐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制度短板。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目录》将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液态食品纳入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基本涵盖目前使用罐车运输的散装液态食品品种。
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5大类14小类纳入目录 糖浆和淀粉糖首次被重点标注
据介绍,《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明确将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许可范围,包括植物油、调味品、酒类、食糖和淀粉糖等。
其中,在糖类产品方面,《目录》单列“食糖”和“淀粉糖”两大类别:
食糖类包括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2种;
淀粉糖类包括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3种。
这意味着,今后凡以道路散装运输方式、使用罐式容器运输上述糖浆类产品的经营活动,将全部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
明确“谁能运、怎么运”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围绕“谁需要办证、办证要什么条件、各方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办法》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并在运输容器、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许可条件。

在运输容器方面,《办法》明确使用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要求容器及其附件材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专用”等清晰标识,字高不小于200毫米,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求配备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
在责任划分方面,《办法》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要求发货方和收货方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承运方则必须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证明,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交叉污染和用途混用。
是否加强了对进口糖浆、淀粉糖管理?
业内关注的“是否同时加强了对进口糖浆、淀粉糖(包括预混糖粉)管理”的问题,云糖网小编梳理相关文件发现,本次制度设计的核心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
一方面,《办法》明确:在中国境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取得准运证;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并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可不办证,但仍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这一定义并未区分产品原产地,而是以在境内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的行为作为管理对象。
这意味着:
1、若进口糖浆、果葡糖浆等以散装液态形式进入国内后,再在境内通过道路罐车进行散装运输,则属于《目录》和《办法》的调整范围,相关运输经营者同样需要取得准运证、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罐式容器并执行联单管理。
2、若进口产品以桶装、桶装浓缩、预混糖粉等固态或小包装形式进入中国,并在境内不采用道路散装罐车运输,仅按普通包装食品或原料物流管理,则不适用于“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但仍受现行进出口食品安全、标签和一般运输规定约束。
当前公开发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办法》并未单独就“进口”或“预混糖粉”设置专门条款,而是以运输形态和容器类型(罐式容器、道路散装)作为划定边界的关键标准。
从监管逻辑看,是对在中国境内以罐车散装方式运输的液态糖产品一视同仁地提高门槛和要求,而非针对特定来源或贸易方式设立差别化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制度框架在客观上会提升进口液态糖浆在国内分销环节的合规要求:凡需在境内通过罐车散装运输的进口糖浆和淀粉糖产品,运输主体同样须“持证上路”,容器、人员及管理制度亦须达到与国产同类产品相同的食品安全标准。
总体看,此次新规重点在于堵住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环节的制度漏洞,对液态糖类产品实现“无差别”“全过程”监管。
对进口糖浆和淀粉糖而言,只要在中国境内采取道路散装罐车运输,就被纳入同一监管框架之下,有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介绍,通过“运输联单”制度,将解决信息链条断裂的问题。发货岗位人员、罐车驾驶员、收货人员均有岗位记录责任。收货方(如饮料厂、食品厂)在验收入库后,需将联单反馈给发货方和承运方,三方共同存档备查。
这一机制将彻底改变过去糖浆运输中“车拉走了就不管”、“货到了就行”的粗放模式,真正实现重点液态食品运输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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