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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等业务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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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管理措施调整后——

区外企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等业务注意事项(海关答疑)

 (2025年07月26日)

南京海关:

我是一家区外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今年6月份国家发布公告调整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为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想咨询一下,区外企业开展涉及食糖加工贸易业务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某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  刘女士


刘女士:

您好!2025年5月,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83号公告),并于6月10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也于6月5日发布了2025年第116号公告,对有关填制规范进行了明确。由于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区外企业开展食糖加工贸易业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措施调整涉及的商品具体范围

83号公告所述的商品主要是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等商品(以下统称“四类措施”)。其中食糖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也在调整范围内,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二、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管理措施调整

(一)管理措施

2025年6月10日起,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设立专用手(账)册才可保税进口食糖开展加工贸易,加工后的成品可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加工后成品仅能在专用手(账)册之间保税流转,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手(账)册,且一经流转,不得内销,可出口至境外。

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按其全部保税料件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执行四类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二)账册、手册、核注清单的申报

区外企业进口食糖的应当设立专用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即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重点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同时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不同来源的料件填报规范如下:

1.境外进口的食糖: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保税食糖,“来源标识”填报“1”。

2.境外普通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2”。

3.国内采购料件: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3”。

4.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4”。

5.专用手(账)册项下食糖及其他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食糖和其他料件或成品不得归并。

6.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料件、成品原产国(地区)应与手(账)册一致。

7.核注清单“来源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一致。核注清单商品项(食糖)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的,原产国(地区)、“来源标识”须一致。

8.专用手(账)册之间保税流转,转出与转入核注清单的商品项应按序号逐项对应,数量、原产国(地区)、料件“来源标识”等须一致。

(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驻相城办事处保税监管科)

注:配图与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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